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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缨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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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定?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6日 来源:汕头医疗侵权责任律师
[导读]: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只要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据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医患双方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定?

医患纠纷调解协议本质上是患者(或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和解合同。其效力认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效力的规定。

有效性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如果调解过程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进行,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只要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协议即为有效。

需排除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若医疗机构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患者签署明显不公平的协议,或患者在神志不清、受胁迫情况下签署,则该协议可能因违反自愿原则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可撤销。此外,若协议约定免除医疗机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责任,该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法院裁定确认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时,对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紧急救治中医生免责情形有哪些?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非对所有诊疗过程中的不良后果均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紧急救治场景下,法律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紧迫性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规定了特定的免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紧急救治”这一特定语境,最核心的免责情形在于:当患者生命垂危,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且因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此过程中,只要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便最终未能挽救患者生命或造成了其他损害,医疗机构通常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高于“知情同意权”的价值权衡,旨在鼓励医生在危急时刻敢于施救,避免因顾虑法律责任而延误抢救时机。

除了程序上的紧急授权外,实质上的免责还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或者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所致,而非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医疗机构亦可免责。但在紧急救治的语境下,重点在于“无法取得意见时的紧急处置权”以及“合理诊疗义务的履行”。若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存在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重大过失(如用错药、操作严重失误),则不能援引紧急救治作为免责理由。紧急救治中医生的免责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符合法定紧急处置程序(即无法取得意见时经批准实施);二是已尽到与当时紧急情况相适应的合理诊疗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具体案件处理中建议结合证据材料及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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